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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员十不准行为规范

来源: 百度文库  时间:2017年09月23日
  1、不准刁难、辱骂、侮辱他人人格,侵犯他人人身权利;
  2、不准超越职权搜查他人住所、罚款、没收财物、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;
  3、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打他人,侵犯他人合法权益;
  4、不准罚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,充当保护伞;
  5、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;
  6、不准私自为个人提供有偿服务;
  7、不准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;
  8、不准私藏、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;
  9、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、制作笔录、制作法律文书等违法活动。
  10、不准超越权限,处理民事纠纷、劳动纠纷和经济纠纷。
  违反上述规定的,轻者,给予批评、扣分、辞退,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